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马**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朋诉被告马**、马**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朋及委托代理人萧*、被告马**、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朋诉称,2014年1月18日,原告和被告马*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前后共计给付二被告彩礼95390元。后被告马*悔婚。双方清算彩礼,打下欠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彩礼,原告要时被告拒绝。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彩礼953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应辩称,彩礼我只收了86000元,再我没有见其他的钱。悔婚是原告先反悔的,不是被告。双方后来对彩礼进行了清算106600元,我认为原告强奸了我的女儿,原告还将我打了,清算彩礼时违反习俗算礼(找了个带孝的人算的彩礼),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全额彩礼,同意付40000元。诉讼费我不同意支付。

被告马*辩称,自己的意见和被告马**的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原告和被告马*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先后给付二被告彩礼92960元。后双方由于发生矛盾,双方决定解除婚约。双方对彩礼进行了清算,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部分彩礼。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身份证明、原告提交的调查笔录、村委会证明、彩礼清算清单、证人武忠义的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原告同被告马*虽然以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但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亦未同居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92960元,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彩礼9296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由原告李**承担500元,二被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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