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与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存款共计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阳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存款共计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