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鸿联**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9361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执字558号公证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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