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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诉被告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被告在外务工,待被告回家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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