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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科学技术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雨板民初字第488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双方曾签订了《江苏数字出版基地南京**中心、体验中心和云**中心展示设备采购合同》作为主合同,而案涉的《南京展厅装修工程增项合同》系上述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上诉人已就采购合同的争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天**裁委或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为便于案件审理、查明案情、避免诉累,故本案也应移送至天**裁委或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数字出版基地南京**中心、体验中心和云**中心展示设备采购合同》和本案案涉的《南京展厅装修工程增项合同》是有关两个不同主体、不同工程、不同性质的两个独立的合同,被上诉**技术馆依据《南京展厅装修工程增项合同》起诉,要求上诉人江苏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大江路12号数字大厦,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江苏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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