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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俊举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举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5日入监。2011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2013年9月11日因犯强迫卖淫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以(2013)上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28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黎*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115.2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黎**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俊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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