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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杨*向中国农业**当阳市支行申请办理授信额度为1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一张。杨*持贷记卡透支消费后,不按期还款,截止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透支本金16927.63元。中国农业**当阳市支行于2015年4月开始采用多种方式多次进行催收,杨*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且其在得知银行催收信息后仍不还款。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已通过其家属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1月5日两次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杨*的经过,中国农业**当阳市支行关于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杨*申领信用卡的材料、透支及还款情况说明,催收公告、催收通知书、电话催收记录,证人张*、李*的证言,被害银行风险部客户经理李**的陈述,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持信用卡超期透支1.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其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且其能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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