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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9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高退赔人民币七万四千零五十五元四角六分,退赔给被害单位平安银行。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北京**民法院认定高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9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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