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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怀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张*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09)张*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减刑以来,又受到表扬8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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