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某某、代理检察员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被告人秦**在中国邮政**司大庆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3月11日开始以刷卡、取现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在2015年1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7316.27元。经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秦**一直未还款。2015年5月15日,中国邮政**司大庆市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7日,被告人秦**亲属秦**还清全部欠款。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秦**在大庆**业开发区新城枫景小区海之梦宾馆430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秦某某证言;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司大庆市分行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中国邮政**司大庆市分行催收记录材料;中国邮政**司大庆市分行报案材料;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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