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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5万元。案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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