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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建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建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该犯不服,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张**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闫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2次,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闫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八天。(现刑期为自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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