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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2013)霸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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