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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哈尔滨**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哈尔滨市哈西红星城劳务工程过程中,因需向三**司提供劳务发票,王某某遂于2013年11月2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新头道街9号新村6栋黑龙江**有限公司一女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以11万元的价格虚开了四张金额总计为1200万元的劳务发票,后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三**司入账。王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三**司哈尔滨市哈西红星城劳务工程过程中,因需向三**司提供劳务发票,王某某遂于2013年11月2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新头道街9号新村6栋黑龙江**有限公司一女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以11万元的价格虚开了四张金额总计为1200万元的劳务发票,后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三**司入账。王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2013年11月28日王某某虚开的黑龙江**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4张。3、转账凭单:三**司红星城1200万元。4、三**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三**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6、证人李某某、贺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8、公安机关出具的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王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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