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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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