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何*与山东宏**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民事裁定书)
何*与山东瀚**限公司、淄博**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刘**、淄博**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乐清**械厂、石家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徐**与徐*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等与杨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刘**被申请人龚尚进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申请确定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