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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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