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武夷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夷山市**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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