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仁和日升**限公司与北京晨**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顺**团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与北京晨**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仁和日升**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于2015年12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日**司称:顺建公司与晨**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对顺义区港馨家园19号楼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经北**委京发改(2004)2869号批复建设的港馨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所建设项目手续和房屋所有权归日**司所有,贵院将登记在日**司名下的顺义区港馨家园19号楼查封,影响了日**司对该房屋上市销售,侵害了日**司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顺**司称:不同意日**司的异议理由,查封的房屋虽登记在日**司名下,但实际是晨**司所有,日**司有证明。

晨**司称:同意日**司的异议理由,查封房屋登记在日**司名下。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顺**司与晨**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1)顺执字第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晨**司位于港馨家园19号楼的房屋予以查封。日**司主张查封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明。

另查明,2009年8月27日,日**司出具证明,证明港馨家园西区二、**组团所有房屋由晨**司开发建设,该组团所有房屋的产权属于晨**司,日**司仅根据顺义区建委的指示,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及备案手续,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日**司无关。2011年7月18日,日**司出具证明,证明港馨家园西区住宅楼1#-19#不是日**司建设的(所有权不归日**司),20#-50#是日**司建设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虽登记在日**司名下,但日**司在其出具证明中证明房屋由晨**司开发建设,日**司仅根据顺义区建委的指示,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及备案手续,且证明港馨家园西区住宅楼1#-19#不是日**司建设的,所有权不归日**司。故日**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本院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北京仁和日升**限公司所提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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