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限公司、武汉万**限公司等与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武汉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与邯郸市邯**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马庄西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郸银行称,其租赁的是邯郸市**有限公司的房屋,与该公司有租赁关系。该行与邯山区**区居委会没有租赁关系,本院要求该行停止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支付租金不妥,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邯**行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万**司与马庄西**商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要求马庄西街给付万**司工程款及利息等664万余元。后万**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庄西街位于邯山区中**商务中心第一、二层内面积为772.2平方米的建筑物(邯郸**路支行使用部分)。同日,本院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邯**行将相应租金付至本院。后异议人邯**行提出了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邯**行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记载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邯郸市**有限公司,但该合同内容仅表明该合同当事人对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并不产生物权归属的效力,故对其所提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邯郸**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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