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湖**限公司(安徽湖**有限公司)工程款(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园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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