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大**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