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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胡**装饰装修合同一审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胡**、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胡**所有的位于费县薛庄镇驻地的费房权证薛**第00****号房产、位于费县三庆碧翠园小区的费房私字第S0000****号房产,被告胡**所有的鲁Q0****号宝马轿车一辆、鲁Q5****号尼桑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鲁QY****号飞度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费县健康路的房权证号为费房权证费房改字第0****号的房屋作为担保,原告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杏坛文化家园12号楼*的房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00032****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对原告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费县健康路的房权证号为费房权证费房改字第0****号的房屋及原告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杏坛文化家园12号楼*的房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0003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只许管理、使用,不许进行变卖、抵押、毁损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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