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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安徽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叶**无相应施工资质,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合同约定的施工事实并未发生,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月4月16日安徽建**限公司与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叶**承包该公司承揽的涡阳县道源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叶**汇入安徽建**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款项,但该内部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叶**于2015年8月21日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建**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及违约金共计88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涡阳县,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建**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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