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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门窗厂与陕西锐**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门窗厂与被执行人陕西锐**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锐**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17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西安**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资产有所得款项,本院对该笔款项申请参与分配。本次参与分配的款项为优先权受偿后的剩余款项。但因本院涉及陕西锐**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次所得款项无法全部足额偿付所有欠款。据此经本院合议对该笔款项按照涉案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五予以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门窗厂(2010)雁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本金为1550999元人民币;本次参与分配所得款项为549500元人民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受偿上述应得分配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案款549500元人民币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门窗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15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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