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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供电公司与刘**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江苏**供电公司诉被告刘**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江苏**供电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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