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7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寿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