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肖**、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限公司与肖**、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委员会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6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肖**、郭**未自觉履行义务,上海**限公司向青海省**民法院申请执行,海西**民法院指定天峻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22139元。现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委托至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按照我国的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此本案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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