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融众国际**限公司与仙桃市**份有限公司、陕西鑫**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有限公司、仙桃市**份有限公司、石**、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鑫**有限公司、仙桃市**份有限公司、石**、余**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80.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武汉金**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陕西**有限公司、仙桃市**份有限公司、石**、余**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080.7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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