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兴盛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曹**诉被告张掖市**有限公司、被告甘**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掖市**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原告石**、曹**“1、支付84.39平米补偿房屋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1000元,共计84390元;2、承担违约金16878元;3、承担案件本诉、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是原告石**、曹**与被告甘**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反诉人张掖市**有限公司并非该协议的签订人,所提出的反诉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应当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掖市**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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