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峰区**制作部与河南瑞**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峰区守义门头牌匾制作部诉被告河南瑞**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峰区守义门头牌匾制作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峰区守义门头牌匾制作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峰区守义门头牌匾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文峰区守义门头牌匾制作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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