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潘*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定金及延迟履行金、承担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于2016年1月15日主动支付20000.00元定金,申请执行人张*并放弃了延迟履行金(从2015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143.5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通执字第117号案执行结案;

二、本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三、怀化**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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