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春果等与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黄**、黄**、黄**申请执行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黄**、黄**、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黄**、黄**、黄**支付拆迁安置补偿门面折价款、逾期交付门面安置过渡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10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在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80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该笔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的账户均为保证金账户,暂不能执行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10750元,已执行债权80000元,剩余债权93075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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