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天山**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天山**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顾**、金*、董**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185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顾**、金*、董**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527400元(其中本金2500000元,执行费27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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