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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