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朱**、刘**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霍**并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霍立新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