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与金湖县涂沟镇惠民小区代建项目部、董**、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华**与董**、陈**、金湖县涂沟镇惠民小区代建项目部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华庆红借款9万元。二、陈**对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涂沟**项目部对华庆红9万元借款得不到偿还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计3320元由董**负担,陈**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月16日就履行义务的标的额及期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金湖县涂沟镇惠民小区代建项目部应付陈**的工资款5万元(已保全扣留),此款于2016年1月20前付给申请人华**;二、余款由法院向董**、陈**执行;三、如果金湖县涂沟镇惠民小区代建项目部不按期履行,按本案标的9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正如约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尚未到期的应履行义务,如届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董**、陈**、金湖县涂沟镇惠民小区代建项目部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罗*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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