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申请执行李**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外流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07)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