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祖康发、施邦银债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祖康发、施邦银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3500元,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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