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融众国际**限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本**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本**限公司、戴**、姚**、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五被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585728.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武汉金**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融众国际**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本**限公司、戴**、姚**、林**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585728.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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