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明**胜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明福新型包装材料厂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明福新型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5.50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明福新型包装材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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