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行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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