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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琼海群**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群**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位于琼海市中原镇文山村路口的土地[证号:海国用(2002)字第xxx号]及地上房屋[证号:海房权证海**xxx、xxx、xxx号]进行查封,限值人民币3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人徐**、伍斗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的土地作为担保。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被告已将其名下的前述土地及房产交付原告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琼海群**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轮候查封被告海南**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中原镇文山村路口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国用(2002)字第XXX号]。

查封被告海南**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中原镇文山村路口的三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权证海**XXX.XXX,XXX号]。

查封担保人徐**、伍斗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海国用(2015)第XXX号]。

查封被告海南**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价值在人民币370万元范围内。上述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原告琼海群**限公司和担保人徐**、伍*自行管理,如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需经本院许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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