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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