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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田*甲诉田*乙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田*甲与被告田*乙、刘某某、田*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田*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田*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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