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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超与万**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万**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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