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赵**、张**、张**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双方正在庭外和解,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王**诉张**、张**、张**、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李**、陈**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马**、王**、马阿色、马玉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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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超与万**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首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西宁市城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西宁市城**寨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石首市绣林**居民委员会、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王**排除妨害、土地互换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