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同意维持原判、按原判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上诉人王**已预交),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