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学权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赔偿款及诉讼费82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徐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损失821元及承担诉讼费6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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