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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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