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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合阳县城**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吴**、薛**与被告合阳县**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吴**、薛*飞诉称,三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原告薛*飞系原告薛**、吴**独生子女,三原告家庭为独生子女户。2011年被告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2015年9月被告在确定安置房分配人数时,没有给原告家庭按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村组2015年11月11日会议决定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相关内容;2、确认被告在安置房分配中给原告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本案涉及的市场安置房属于政府部门将被告村组集体土地征收后对该组村民的政策性安置。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吴**、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薛**、吴**、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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